Article 19

In force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设计方案;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设置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的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则、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备。

公共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