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参与市政府对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五)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七)负责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