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