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