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有关警示标志;
(二)设置施工标志牌,标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文明施工,执行扬尘、噪声防治措施以及生态保护措施。
(四)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配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八)收集和整理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资料,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规范的管线工程竣工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