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需要迁移、变更已有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