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