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发现老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