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
(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二)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初产妇;
(六)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