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开发下列文化遗产项目:

(一)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服饰、器具等;

(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和特色生态食品;

(三)挖掘、整理、创作、展演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精品;

(四)拍摄体现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作品;

(五)建设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民居、场所;

(六)建立文化遗产网站和数据库等。

Local Regulations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