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