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

(二)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确保出入口和出场车辆干净整洁;

(三)施工期间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配备扬尘在线监测可视设施,并与监管部门有效对接;

(四)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其他相应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