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有符合道路货物运输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智能管控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