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