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德日报》上刊登公告和地方性法规全文。公告中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并注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德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在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和公告内容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