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和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