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播整顿或者依法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已播放的节目予以保存的;
(三)发现节目中含有非法内容或者有非法信息侵入,未立即停止传送、播放,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