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的;

(二)向无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

(三)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行为的,依法撤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