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擅自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