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规划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气候环境跟踪监测和气候影响后评估,并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送结果。

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