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