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会议全体人员起立。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