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海洋、土地、水利、渔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