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湿地保护管理、修复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