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统一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当听取辖区内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村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代表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其派出(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将居民(村民)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