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向街道派出(驻)机构或者人员,并以该部门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的机构或者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和派出(驻)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务晋升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