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Article 7Repealed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2000年年底以前关停,复垦还耕;(二)占用其他耕地的,应当在2002年年底以前关停,复垦还耕;(三)占用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应当在2005年年底以前关停。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1998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