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书面同意。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