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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