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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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3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二)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经营公司及其他运输企业,代征承包、租赁和挂靠该公司及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经营者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三)公安机关代征拥有并使用车辆的个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征房产交易环节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
(五)建设管理部门代征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建设单位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流转环节的地方税收。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代征税款的范围及对象;
(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四)委托代征的要求;
(五)委托代征的期限;
(六)委托代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检举人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无故拒绝履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等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地方税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