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破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