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涪江、安昌河等重要河流、武都水库等重要水库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和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