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自治县资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Local Regulations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