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作废。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