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论证并同意后,方可设立。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