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开展调查、建立档案、记录保存等,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订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真实、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征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应当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