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4, 2018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8
- Articles
- 32 articles
(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书法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的资助或者补助和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族宗教、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科技、档案、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综合执法、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
文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通过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
专家库由历史、文化、艺术、医药、体育、民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并指导保护责任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开展调查、建立档案、记录保存等,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订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真实、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征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其他特定区域,应当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管理办法。
市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保护规划由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专家评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保护区的建设或者利用,应当保护其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
征集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有权依法优先利用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以及专题博物馆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
(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突出成绩;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授徒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定期开展传承教学、宣传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和场所保障。
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户外广告、公园等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