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30, 2018
- Articles
- 19 articles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Chapter 2出席法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前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省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向本组召集人提出。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发表审议意见
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Chapter 4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Chapter 5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适时通过青海人大公报、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