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