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片区城市设计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对重要地段、重点地块提出更加详细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包括街道设计、开放空间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其他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报建依据。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修改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先编制城市设计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