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