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政府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