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
在大会期间能解决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在大会期间未能解决的,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选择一定数量多年提出未能解决或者涉及全局、影响重大的事项进行督办。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