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三)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计量;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日取水量。取水时间按照查证的实际取水天数认定,无法确定取水时间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