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确定居民家庭基本用水定额。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划指标。供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供水主管部门报送非居民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
供水主管部门在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水户的意见。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下列标准交纳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一百;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二百;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三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