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省级报刊以及政府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
对于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未被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