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编制市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结合人口分布状况和公众多样化需求,科学规划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的数量、选址和面积,做到布局合理、覆盖均衡、体系完整、功能多样,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应当按照每十五万常住人口不少于一个的标准,规划建设综合公园;

(二)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不低于五万平方米、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不低于一万平方米、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不低于四千平方米的标准,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规划建设社区公园;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本市历史文化传承和自然资源保护,优先选择红色文化、运河文化、楚汉文化、孝文化、名人名家等主题元素规划建设专类公园,彰显宿州文化和宿州特色;

(四)结合城乡建设,在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合理规划建设游园;市城市建成区房屋拆迁形成的净地面积小于十亩的,原则上用于规划建设游园;

(五)结合水环境治理,沿城市水系合理规划建设公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的面积不得减少。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