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公园体系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