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路沿、道路隔离带、人行道上设置斜坡、台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划定停车位、停车点,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文体娱乐等活动未及时恢复原状,保持场地整洁的,对举办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