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顶部、阳(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在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门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